医疗纠纷违反糖尿病治疗原则导致患者九级伤
2025/4/1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次一、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国于年9月24日因胰腺炎到被告x医院住院治疗,后出现烦躁不安、身体不适、食欲不振、心慌胸闷等症状,后经处理无好转。于年10月1日转入x市x医院治疗,病情逐渐好转。
二、患方陈述
1、首次判决:年1月16日本院作出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x医院赔偿徐某国各项损失的80%,共计.94元。
2、第2次判决:年10月16日本院作出x号民事判决书,对年4月份之前的医疗费用,再次判令x医院赔偿徐某国各项损失的80%,共计.06元。
3、第3次判决:年7月26日本院作出x号民事判决书,对年7月份之前的医疗费用,再次判令x医院赔偿徐某国各项损失的80%,共计.35元。
三、本次治疗费用
此后,徐某国又先后4次到x市x医院住院治疗29天,在xx医院住院6天,共计住院35天。徐某国称共计支出医疗费.01元,x医院辩称徐某国部分药品和治疗花费不是针对糖尿病的支出,庭审时,双方对徐某国医疗费的支出达成一致,均同意以元计算医疗费损失。
四、患方观点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费元(按照每天80元计算),住院35天,护理费元(按照每天元计算),误工费元(按照每天元计算),医疗费.01元,交通费元,以上总计.01元,被告承担80%,共计.08元。
五、被告x医院辩称
原告的数额明显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认定。
六、鉴定意见
年6月21日认为,x医院在病人入院时辅助检查不全,无血糖、尿糖、尿常规及电解质、酸碱度检验项目检查。入院第8天出现病情加重,意识不清,考虑为糖尿病酸中毒昏迷所致。经鉴定徐某国构成九级伤残,医方担主责。
七、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国在被告x医院治疗期间致胰腺受损,x医院在对徐某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承担80%的责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双方均无异议。徐某国要求x医院赔偿医疗费等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双方对徐某国支出的医疗费以元计算达成一致,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认定。徐某国系教师,未提供收入减少的证明,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徐某国住院治疗35天,要求按照住院天数以每天元的标准计算护理费,本院予以支持,则护理费为元(元/天×住院天数35天)。
徐某国要求交通费元,本院予以支持。徐某国要求按市内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80元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则徐某国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元(80元/天×住院天数35天)。
综上,原告徐某国的损失数额为:医疗费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交通费元,合计元。x医院应按80%的比例赔偿徐某国各项损失,即元。
八、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判决,由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徐某国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