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既往病史3年,保险合同被拒赔
2024/1/13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次这是我在年的第篇原创内容。
“既往糖尿病病史3-4年”,就因为病历上的这几个字,保险公司就可以以被保人未如实告知糖尿病史为由拒赔且解除合同!
我之前也和大家聊过,病历描述在保险理赔过程中至关重要,对过往疾病和症状的无端描述极易引起理赔纠纷。
即使投保前没有相关检查,但就因为就医病历上的几个字,数十万的保险金很可能就没有了!
下面和大家详细分享我们如何去应对病历描述问题导致的理赔纠纷。
年7月,齐某投保新华人寿的重疾险和百万医疗险。
投保时保险公司要求齐某进行体检,体检报告记载“空腹血糖正常”。
年8月,齐某入院治疗,入院记录中主诉部分记载“既往糖尿病病史3-4年”,出院诊断书中记载齐某患有糖尿病。
年10月,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患有糖尿病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
明明在年投保时齐某应保险公司的要求去做了体检,并且体检结果显示“空腹血糖正常”。
如今在年就医时,就因为病历上的几个字——“既往糖尿病病史3-4年”,保险公司就可以翻脸不认人直接拒赔并解除合同...说实话,挺离谱。
这里和大家详细总结一下,我们如何面对病历描述问题导致的理赔纠纷。通常的观点认为:
①入院记录中“主诉部分”不同于医学诊断,易受患者对疾病的主观认知影响,仅凭主诉内容不足以证明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糖尿病。
②投保前的相关检查记录一定程度上可以洗清“冤屈”,投保时的体检结果载明“空腹血糖正常”,据此无法认定被保险人投保前存在糖尿病。
③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应以其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为限,如果投保前没有糖尿病的明确诊断,那就不能认定投保人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
大家要知道,
仅仅是病历上的几个字永远不足以让保险被拒赔!
保险公司的任何拒赔结论都应该有充分的调查和证据,仅凭“主诉部分”作出的理赔决定永远得不到保险消费者的认可!
当然,如果我们能在就医时注意病历的书写,这将可以最大程度上避免出现类似的“无妄之灾”。
以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保险问题可以留言。